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资产,但并不是任何名字都能成功注册为商标。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法律都划定了明确的禁区,一旦触碰这些红线,申请不仅会被驳回,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了解两国不允许注册的商标名称类型,对准备出海或在国内创业的企业来说都是必备知识。
中国不允许注册的商标名称有哪些
中国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的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这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连实际使用都是被禁止的;第十一条规定的则是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能注册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例如含有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且可能造成公众误认的名称。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比如直接使用USA、France等外国国家名称。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例如联合国、WTO、红十字等,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比如3C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例如在普通食品上标注含有长寿、特效等夸大宣传含义的名称。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这类范围较广,包括低俗名称、恶搞名人姓名、使用重大灾害名称等。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此外,《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比如苹果二字用于新鲜水果上就缺乏显著性,但用于手机上则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美国不允许注册的商标名称有哪些
美国商标注册的主管机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法律依据主要是《兰哈姆法》。与中国相比,美国的禁用条款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其特殊规定。
根据《兰哈姆法》第二条,以下标志不得在主注册簿上注册:
- 含贬损性、诽谤性或蔑视性内容的标志,或可能使人误认为与个人、机构、信仰或国家标志存在联系从而引起蔑视或抵制的标志。著名的案例是华盛顿橄榄球队Redskins因涉及对原住民的贬损,其商标注册被撤销。
- 未经同意,包含在世的个人姓名、肖像或签名的标志。比如未经授权使用某位明星的名字或形象申请商标,会被直接驳回。
- 与美国及任何国家、州、市政府的旗帜、纹章或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与美国任何在先官方标志、总统副总统印章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与他人已经死亡的美国总统在世配偶或遗孀尚在世期间的姓名、签名或肖像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包含欺骗性内容或对商品来源具有虚假描述、虚假联系的标志。比如使用纯棉字样销售化纤产品,或者暗示与某地区有联系但实际上没有,这类商标无法注册。
- 与在先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标志,这一点与中国类似,是商标驳回最常见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2017年通过判例确认了贬损性条款违宪,随后2019年最高法院在Brunetti案中确认不道德条款也违宪,这使美国商标注册的内容限制比以前宽松了不少,但欺骗性描述、国家标志、在世人物肖像等禁用条款依然有效。
中美商标禁用条款的对比分析
虽然中美两国在商标禁用规定上有很多共通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跨国经营的企业尤为重要。
| 对比维度 | 中国 | 美国 |
|---|---|---|
| 国家名称及标志 | 禁止使用,包括本国和外国 | 禁止注册,但使用限制相对宽松 |
| 地名 | 县级以上地名原则上禁止 | 地理描述性标志可通过获得显著性后注册 |
| 个人姓名肖像 | 损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的不予注册 | 在世个人需本人同意,总统有特殊规定 |
| 不良影响条款 | 有明确的不良影响条款,适用广泛 | 贬损性和不道德条款已被判违宪删除 |
| 欺骗性标志 | 禁止注册和使用 | 禁止注册,虚假描述需证明真实性 |
| 显著性要求 | 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 | 需在主簿注册需显著性,辅簿可作为过渡 |
从表格可以看出,中国在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方面的审查相对严格,而美国更注重商标在商业中的真实使用和显著性。中国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时,某些在国内被驳回的商标名称在美国反而可能获准注册;反之亦然。
如何避免申请到禁用商标
为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申请人在命名和申请阶段就应当做好规避工作。
首先,在品牌命名阶段就要进行法律筛查。避免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元素、知名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会标志等明显的禁区元素。对于含有地名的名称,要评估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比如凤凰既可指县级地名也可指传说中的神鸟,后一种含义使其具备了注册可能。
其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近似检索。大多数驳回案件并非因为禁用条款,而是因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或美国专利商标局的TESS系统(现已整合入Trademark Search)进行检索,可以有效降低驳回风险。
再次,注意商标的显著性设计。臆造词的显著性最强,比如完全自创的词汇组合;随意词次之,即用与商品无关的常见词命名;暗示性词汇再次之;而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显著性最弱。如果现有名称缺乏显著性,可以通过设计独特的图形标识、加入显著性元素等方式弥补。
最后,对于计划中美两地注册的企业,建议采用两国分别评估的策略,必要时可以委托两地律师分别出具可注册性分析意见,避免用一个市场的标准简单套用到另一个市场。
结语
商标注册的禁区看似繁多,但核心逻辑是共同的:一是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二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认知,三是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中国的《商标法》还是美国的《兰哈姆法》,都围绕这三条主线展开。企业在申请商标前,只要认真对照两国的禁用条款进行自查,结合专业的检索和分析,绝大多数驳回风险都是可以提前识别和规避的。品牌命名是营销的第一步,也是法律合规的第一关,值得每一位创业者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