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为大家带来的是由Tom创作的《中国和美国不允许被注册的商标名有哪些?这些禁区千万别踩》,敬请关注详情。商标注册并不是想注册什么名字都可以,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禁用规定。中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美国商标法同样禁止注册含贬损性内容、国家标志以及欺骗性描述的商标。本文详细梳理中美两国不允许被注册的商标名称类型,通过对比两国法律差异,帮助企业和个人在申请商标前避开法律雷区,提高注册成功率,避免时间和费用上的损失。

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资产,但并不是任何名字都能成功注册为商标。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法律都划定了明确的禁区,一旦触碰这些红线,申请不仅会被驳回,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了解两国不允许注册的商标名称类型,对准备出海或在国内创业的企业来说都是必备知识。

中国不允许注册的商标名称有哪些

中国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的是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这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连实际使用都是被禁止的;第十一条规定的则是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能注册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例如含有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且可能造成公众误认的名称。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比如直接使用USA、France等外国国家名称。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例如联合国、WTO、红十字等,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比如3C认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例如在普通食品上标注含有长寿、特效等夸大宣传含义的名称。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这类范围较广,包括低俗名称、恶搞名人姓名、使用重大灾害名称等。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此外,《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比如苹果二字用于新鲜水果上就缺乏显著性,但用于手机上则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美国不允许注册的商标名称有哪些

美国商标注册的主管机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法律依据主要是《兰哈姆法》。与中国相比,美国的禁用条款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其特殊规定。

根据《兰哈姆法》第二条,以下标志不得在主注册簿上注册:

  • 含贬损性、诽谤性或蔑视性内容的标志,或可能使人误认为与个人、机构、信仰或国家标志存在联系从而引起蔑视或抵制的标志。著名的案例是华盛顿橄榄球队Redskins因涉及对原住民的贬损,其商标注册被撤销。
  • 未经同意,包含在世的个人姓名、肖像或签名的标志。比如未经授权使用某位明星的名字或形象申请商标,会被直接驳回。
  • 与美国及任何国家、州、市政府的旗帜、纹章或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与美国任何在先官方标志、总统副总统印章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与他人已经死亡的美国总统在世配偶或遗孀尚在世期间的姓名、签名或肖像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 包含欺骗性内容或对商品来源具有虚假描述、虚假联系的标志。比如使用纯棉字样销售化纤产品,或者暗示与某地区有联系但实际上没有,这类商标无法注册。
  • 与在先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标志,这一点与中国类似,是商标驳回最常见的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2017年通过判例确认了贬损性条款违宪,随后2019年最高法院在Brunetti案中确认不道德条款也违宪,这使美国商标注册的内容限制比以前宽松了不少,但欺骗性描述、国家标志、在世人物肖像等禁用条款依然有效。

中美商标禁用条款的对比分析

虽然中美两国在商标禁用规定上有很多共通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跨国经营的企业尤为重要。

对比维度中国美国
国家名称及标志禁止使用,包括本国和外国禁止注册,但使用限制相对宽松
地名县级以上地名原则上禁止地理描述性标志可通过获得显著性后注册
个人姓名肖像损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的不予注册在世个人需本人同意,总统有特殊规定
不良影响条款有明确的不良影响条款,适用广泛贬损性和不道德条款已被判违宪删除
欺骗性标志禁止注册和使用禁止注册,虚假描述需证明真实性
显著性要求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需在主簿注册需显著性,辅簿可作为过渡

从表格可以看出,中国在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方面的审查相对严格,而美国更注重商标在商业中的真实使用和显著性。中国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时,某些在国内被驳回的商标名称在美国反而可能获准注册;反之亦然。

如何避免申请到禁用商标

为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申请人在命名和申请阶段就应当做好规避工作。

首先,在品牌命名阶段就要进行法律筛查。避免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元素、知名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会标志等明显的禁区元素。对于含有地名的名称,要评估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比如凤凰既可指县级地名也可指传说中的神鸟,后一种含义使其具备了注册可能。

其次,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近似检索。大多数驳回案件并非因为禁用条款,而是因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或美国专利商标局的TESS系统(现已整合入Trademark Search)进行检索,可以有效降低驳回风险。

再次,注意商标的显著性设计。臆造词的显著性最强,比如完全自创的词汇组合;随意词次之,即用与商品无关的常见词命名;暗示性词汇再次之;而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的词汇显著性最弱。如果现有名称缺乏显著性,可以通过设计独特的图形标识、加入显著性元素等方式弥补。

最后,对于计划中美两地注册的企业,建议采用两国分别评估的策略,必要时可以委托两地律师分别出具可注册性分析意见,避免用一个市场的标准简单套用到另一个市场。

结语

商标注册的禁区看似繁多,但核心逻辑是共同的:一是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二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认知,三是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中国的《商标法》还是美国的《兰哈姆法》,都围绕这三条主线展开。企业在申请商标前,只要认真对照两国的禁用条款进行自查,结合专业的检索和分析,绝大多数驳回风险都是可以提前识别和规避的。品牌命名是营销的第一步,也是法律合规的第一关,值得每一位创业者认真对待。

商标注册禁用条款中美商标注册不能注册的商标 修改时间:2026-09-02 18: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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