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条款(贸易条款英文)

贸易条款有哪些

玉米贸易平安险条款、木材贸易同盟条款,煤炭条款、面粉“一切险”条款、橡胶滚雀贸易条款、蔗糖“一切险”条款、黄麻条款。

贸易条款是系不同行业的特种商品的专用保险条款,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有散装桐油保险条款及活牲畜、家禽海上运输保险条款等州腔。

国际贸易交易条款有:工厂交货;货交大迹早承运人;船边交货;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付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

国际物流中常用的贸易条款有哪些?

常用的租禅贸易条款有DAP(目的地交货),DAT(运输终端交货),DDP(完税交货),EXW(工厂交货),FCA(袜晌货交承运人),FAS,FOB(船上交货),CFR,CIF,CPT,CIP,DDU(未完税交弊好尘货)

贸易条款CIF和CNF的不同,哪个更加好

贸易条款CIF和CNF的不同CIF比CNF多了一个i,这里的i是Insurance(保险)的意思。CNF,是成本加运费,报商品本身价值和运至买方所在港口的价格。CIF,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CNF的价格基础上再加上保险的价格。一般按110%来投保。简单来说就是前者比后者多了一个保险。二者的差异虽小依然可以按自己的需求来选择。若一定要比较,为了安全清塌与利益最大化的方面考虑应该选择CIF。若在当运输途中发生意外,由于对方在付款之前掌握着保险单据,从而方便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索赔降低损失。

CIF贸易术语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缩写,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按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贸易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按CIF贸易术语成交,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CNF,复合非线性反馈控制外文名compositenonlinearfeedback的缩写。

CFR贸易术语是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的缩写(不应再使用过时的CF、CandF、CNF或C+F的缩写),即成本加运费(指定胡碰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答做圆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贸易条款是什么?

通用贸易条款

(1) Nero AG 的所有商品和服务均受以下 Nero AG 通用贸易条款的约束。与此处规定条款不同的条款和条件仅在 Nero AG 明确表友举示许可的情况下有效。

(2) 这些通用贸易条款同样适用于将来的业务关系,即使事先未明确达成一致意见。

(3) 口头做出的附属协议必须记录在可长时间保存的数据记录程序中(如电子邮件)。对规则的修改(包括确认条款)以及有关交孝告兆付时间的协定,无论是实盘还是虚盘,都需要 Nero AG 的书面确认。

(4) 在通用贸巧租易条款中,"最终用户"是指向 Nero AG 下订单的、不以个人的商业活动或自由职业活动为目的的自然人。在通用贸易条款中,"商人"是指从 Nero AG 购买商品以从事商业活动或自由职业活动的、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个人公司。

空运出口主要贸易条款是什么

空运出口的主要贸易条款有:

FCA:货交承运人;

CPT: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CF);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在我国的空运业务中,使用空运运输方式的大多为价值高、体积重量相对较小的高科技类货物,如华为、中兴通讯为代表的通讯设备制造企业就常采用空运。

但很多企业在选择空运贸易术语时,却很少规范地使用国际商会以及学术界所提倡的FCA、CPT、CIP等,居于主导地位的依然是老三样:FOB、CFR、CIF。

扩展资料:

一般来说,DDU所涉及到的费用明细还是比较杂的,如果使用这种贸易术语,进口商在跟货代确认价格的时候,一定要让对方留下书面文字,并拍姿且盖章留底,以免发生后期的纠纷问题。

DDP贸易术语下出口商需要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的目袭粗绝的地过程中的一切风险,还需要办理目的港清关手续,交纳税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可凳盯以说,卖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最大的。如果卖家无法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那么还是应当谨慎使用这种术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贸易术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口贸易

国际贸易的13条条款是指哪些?

国际贸易当中的13条条款,包括: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顷卖悔限,如“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配漏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雀正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域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对这类条款受益人应严格遵守,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

(二)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货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的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  买卖合同中分批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  1、 允许分批,不允许转船。  2、 允许分批及许转船。  3、 允许转船,不允许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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